收到或考慮市場上所稱DRP方案的人,需要逐項核對實際協議及未參與債權人的位置。本頁只擁有DRP協議核對;DRP維持市場用語,不稱政府計劃或統一法定程序,不重寫DRP Hub。名稱與法律限制見DRP是甚麼。
以下提供一般核對框架,不承諾任何債權人或協議結果。
先確認DRP只是市場名稱
香港市場常用DRP或債務舒緩計劃描述債務人與部分債權人商議的安排,但破產管理署的正式IVA資料沒有把DRP界定為另一套統一IVA法定程序。每份DRP協議都要按實際參與者與條款理解,不應把服務名稱當成法律效力來源。
列出參與與未參與債權人
DRP是否包括所有銀行,要看哪些銀行或其他債權人明確參與及同意。應把參與債權人、帳戶、債項餘額、共同債務、擔保及抵押逐項記錄。未參與債權人可否繼續追討,須按原有合約和法律權利判斷,不能假設一份協議會自動約束沒有加入的人。
涵蓋債務與付款表要互相對照
債務舒緩計劃文件應列明涵蓋債務、每期付款、付款渠道、到期日、利息或其他計算方式及對帳安排。DRP付款日期怎樣核對,可把協議付款表與各債權人書面確認逐項比對。若不同文件出現差異,應先標記衝突,不自行選擇較有利版本。
修改與違約要看觸發條款
收入改變可否修改DRP,取決於協議是否設有檢討、資料申報及建議修改機制。違約條款可能處理遲付、少付、資料失實或其他事件;不能只看「重組」名稱便認為原有權利已永久停止。任何更改都應有參與方的正式紀錄。
終止後果不能由市場名稱推斷
協議終止及終止DRP後原有債務怎樣處理,要閱讀終止條款、原有債務文件及債權人保留的權利。DRP與IVA法定程序不同,後者由《破產條例》及正式程序規管。法律覆核應聚焦商業協議、債務文件及現有程序,而非為DRP創造不存在的統一法律效果。IVA程序見IVA個人自願安排如何運作。
常見問題
DRP是否由政府統一批核?
不應如此描述;DRP在本頁只作市場用語,實際效力來自參與者及協議。
一個債權人同意是否約束其他債權人?
不可假定;必須逐一確認參與範圍及法律權利。
付款困難時可否自行減少供款?
不應自行改動,須查看協議的檢討和修改條款並保留正式紀錄。
延伸閱讀
下一步
本頁提供DRP協議的參與者、涵蓋債務與違約條款核對框架。若已收到方案或合約草稿,可先預約保密核對DRP協議條款。
資料來源
本文只提供香港一般制度資料,不構成針對任何個別情況的法律意見,亦不承諾債權人、法院、受託人、代名人、清盤人或登記機關會作出任何特定決定。採取行動前,應按完整文件取得具名合資格法律專業人士覆核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