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決定研究債務人自行呈請的人,需要分清文件、見證、宣誓及法院提交節點。本頁只擁有債務人自行呈請的文件與提交節點;不解釋整套破產後果、不比較IVA或DRP、不替法院判斷。制度總覽見香港個人破產程序

以下提供香港一般制度資料,不承諾債權人、法院、受託人或登記機關會作出任何特定決定。

先分清呈請文件與其後命令

自行破產呈請是債務人向法院啟動程序的步驟,不等於法院已頒破產令。破產管理署官方頁列出債務人的破產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,並把文件見證、法定宣誓和法院排期分開。自行破產要填甚麼表格,應以當期官方表格及指引為準,不沿用來源不明的舊版本。

資產負債資料必須完整可追溯

資產負債表要列甚麼,應按表格逐欄整理債權人、債項、收入、支出、資產、共同持有項目、擔保及相關交易。每項數字要保留結單、合約、通知或其他來源,並記錄資料截至日期。漏報、刪改或把財產轉到他人名下,不是文件整理方法,亦可能引起嚴重法律問題。

見證與宣誓不是同一步

呈請書由誰見證,破產管理署說明可由獲授權職員、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律師按適用程序處理;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另涉及宣誓。見證只處理指定文件和身分程序,不代表見證者核准債務資料,也不代表法院必然作出命令。

修改文件要重新確認版本

宣誓前可否修改文件,應視乎修改時間、內容及官方程序。家庭內部可先用版本號整理草稿,但簽署、見證或宣誓後若發現錯漏,不應自行覆蓋原檔。應保留原版本、錯漏說明及修訂依據,再由具名合資格法律專業人士確認下一步。

法院提交前建立逐項核對

法院提交前怎樣核對,可按破產呈請文件清單逐項標記表格版本、姓名、身份資料、債權人資料、附件、簽署、文件見證、法定宣誓及法院排期證明。破產管理署與香港高等法院各自負責不同程序節點;文章只能協助整理,不能代替《破產條例》及法院規則。

若文件來自債權人而非自行呈請,請另讀法定要求償債書與破產呈請

常見問題

自行呈請是否提交表格後已成為破產人?

不是。呈請、聆訊及法院命令是不同程序節點。

見證者是否會核實全部債務資料?

不可如此理解;見證及宣誓的法律作用要按文件與程序區分。

簽署後發現債權人資料錯漏怎樣辦?

應保留原文件及錯漏紀錄,停止自行覆蓋,並按正式程序取得個別法律意見。

延伸閱讀

下一步

本頁協助核對自行呈請的表格、見證、宣誓與提交節點。若草稿、附件或排期資料需要逐項對照,可先預約保密核對破產呈請文件

資料來源

本文只提供香港一般制度資料,不構成針對任何個別情況的法律意見,亦不承諾債權人、法院、受託人、代名人、清盤人或登記機關會作出任何特定決定。採取行動前,應按完整文件取得具名合資格法律專業人士覆核。